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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8/2002号法律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于2002年8月2日生效。

第一章 一般规则

第一条 目的

本法律订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下称“居民身份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澳门居民身份证

一、居民身份证是足以证明持有人的身份及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的民事身份认别文件。

二、居民身份证分为两类: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此证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此证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

三、居民身份证由身份证明局负责发出。

第三条 领取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有权获发居民身份证。

二、年满五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须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五岁的居民非强制性领取。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居民资格

在澳门出生的未成年人,如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已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