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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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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如果违反了缔约告知义务,则可能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实情,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本案中,劳动者应聘时向公司提供伪造文凭,致使公司与其签订待遇优厚的劳动合同,可以认定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在本案中,劳动者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无须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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